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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Med-Ferry收购案(三)(第1/3页)

    几天之后,挺突然地,泛海再次修改要约,这次,除了匹配清辉报价,泛海集团还做了一个比较异常的举动将有条件的收购要约变更成了无条件的收购要约。

    此前,泛海要约包含着“至少收购501的投票权”的生效条件,而这种“有条件的收购要约”也是通常的要约形式。对于一个收购者来说,如果追求控制的话,50以上的投票权是必须要拿到的,因为一个董事的提名需要至少50的同意票,也就是说,只有拿到超过50,才可以改组董事会,才对公司有控制权。否则,如果收到最后,投票权还是没超过50,那就真是又付了巨款,又没控制权。

    这个操作有些异常,清辉并未跟着泛海走。

    紧接着,更突然地,泛海集团就宣称,泛海集团刚刚将dferry的股票由82增持到了182,并且已经取得了335的投票权。

    泛海集团并未公布出售者的具体名字,但相关的人一眼知道dferry创始人之一、负责市场的那个人,竟“背叛”公司,在董事会建议“等待”“暂时不要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接受了泛海集团的要约,将他手中共计10的b股股权出售给了泛海。

    因为瑞典法律同样允许双层股权结构,dferry的股票分ab两种,a股一股一投票权,b股一股十投票权,主要是在dferry公司那三个创始人的手上。

    美国的双层股权名气好像非常大,可实际上,美国采用这个结构的公司也并不很多,在上市的公司当中其实只占7到8,“同股不同权”反而在北欧等地更加流行,其中瑞典又是“双重股权”比例最高的国家,达80以上。

    至于中国,目前,不管是大陆的a股还是香港的h股,都禁止“同股不同权”1。与德国等基本一致,中国法律同样认为,一个人只要拥有股份,就应该有相应权利。某些股票每股10投票权、某些股票每股1投票权、某些股票每股0投票权的设置对小股东是不公平的。

    而瑞典的“双重股权”与美国的“双重股权”又不一样。

    在美国,大多公司明确规定“超级投票权不可转让”。如果转让,超级投票权股自动转为次级投票权股。大公司里只“脸书”一家可以转给家庭成员,为“继承”做准备。股东信任创始人,但也只信任创始人,并不愿意将投票权交给随便的什么人。加拿大更明确建议公司设置相关的日落条款。

    可瑞典不是。在瑞典,不论是协议转让,还是接受要约,股份都是带超级投票权的。连瑞典前十的大公司都均未设置日落条款,而前20的公司里,只有两三家有相关的限制。在这个国家,各个公司创始团队好像自由过了火。

    而这个特性,正是经鸿想利用的。

    dferry公司有三个创始人。其中负责raad2的和负责市场的手里股份比较多,每人10,而o3手里的相对少,只有5,这次,泛海集团说服的是负责市场的创始人。

    泛海集团说动对方的理由共有两条。

    第一条,泛海集团的要约是无条件的收购要约,而清辉集团的要约仍是有条件的收购要约,生效条件是至少收购501的投票权。一旦最后未达到一半,要约即成一张废纸。

    第二条,对于此次收购,泛海准备更加充分,发要约前已经通过两边政府的审批,而清辉突然介入,动作比较仓促,收购后仍需要数月的时间取得核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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